• 財務處關于規范借開票據業務的通知

    ( 來源:財務處 發布者:cwc 發布日期:2021年03月30日 )

    校屬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財綜〔2013〕57號)及學校往來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借開增值稅發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財政票據的業務事項規范如下:

    一、票據使用范圍

    1.增值稅發票使用范圍:主要用于學校收到橫向科研經費和縱向科研經費中來自合作單位的款項,以及學校開展有償服務根據合同或協議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開票項目包括培訓費、租賃費、技術服務費、技術咨詢費、技術開發費、技術轉讓費等經濟事項。  

    學校現階段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培訓費、技術服務費、技術咨詢費、技術開發費、技術轉讓費實行簡易征收不再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值稅稅率為3%,其他項目增值稅稅率以稅局核定為準。

    2.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范圍:主要用于學校收到的非國庫集中支付來源的財政性資金,代收的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等。

    二、借開票據的財務手續

    經辦人應在款項到賬后,到財務處辦理開具票據業務,無合同或協議及其他文件資料要求的,票據不予以借開。若相關經濟業務已經履行,根據合同或協議要求,經審批在款項未到賬的情況下方可到財務處辦理借開票據業務,流程如下:

    1.科研項目借開發票的借款人應為項目負責人,其他事項的借開票據的借款人應為部門業務經辦人員,借款人應承擔借開票據的相關責任。

    2.辦理借開發票業務,應在財務處網頁下載、簽署《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借開票據審批表》(詳見附件)并提供與借開票據相關合同或協議的原件一份。同時,借開增值稅發票的還需按開票金額繳納相應的稅費并提供稅費計提單和報銷單。  

    3.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執行進度分次開具票據的,在前一筆款項未到賬的情況下不再借開下一筆進度款的票據。  

    4.借開票據項目負責人應保證該款項在票據開具后3個月內入到學校賬戶,3個月內款項不能到賬的,借款人應負責收回借開票據的原件(電子發票需簽署作廢電子發票說明書)退還財務處注銷作廢。不能足額匯款的,應將借開的票據退回財務處注銷作廢,按實際到賬金額重新給付款方開具票據。

    5.特殊情況借款人不能按期收回借開票據的,經辦人應提交《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延期還款申請書》說明具體原因和還款計劃,由借款經費所屬部門經費審批人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年。

    6.借開票據逾期1年,款項未到賬也未將借開票據原件收回的,財務處將按照學校往來款管理辦法對借款人借開票據所形成的應收賬款在個人工資中進行扣還或在凍結項目中扣還(適用于借款人名下負責的科研項目),直至款項到賬或退回借開的票據為止。

    7.以前年度借開票據形成的未達款項,也將按照本通知要求整改、填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借開票據審批表》,辦理入賬手續。借開發票款項無法到賬、票據也無法收回的,將按照稅局有關規定辦理發票注銷作廢手續,由此產生的罰款等經濟責任由借款人和借開票據審批人承擔。


    附件1: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借開票據審批表.docx

    附件2: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延期還款申請書.docx





                                                                                             財務處

    2021年3月29日


     










    更新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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