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第七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培訓和宣傳提綱

    ( 來源:校工會 發布者:xgh 發布日期:2016年11月11日 )

     一、什么是教職工代表大會?我校本次大會的名稱是什么?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按習慣表述,把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把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簡稱“工代會”。根據有關規定和大多數學校的作法,“教代會”與“工代會”一般合并召開。 

    我校本次大會全稱為: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第七屆第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具有“教代會”代表和“工代會”代表的雙重身份。

    二、“教代會”與“工代會”一起召開怎樣操作?

    (一)屆期統一。把“教代會”與“工代會”的屆期統一起來,同步換屆;  

    (二)代表合一。“教代會”換屆選代表時,明確規定代表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教代會”代表,又是 “工代會”代表;

    (三)同時開會。同時開會時指兩會在同一段期間里召開。可同時籌備,同一幅會標,同一個預備會,同一個主席團。“工代會”的議題,主要是聽取、審議學校工會的工作報告和工會財務報告,遇到工會委員會換屆時, “工代會”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三、“教代會”和“工代會”的召開有何重要意義?

    首先,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方針的需要。知識分子是工人階級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是知識分子最為集中的地方。辦好一所學校,應當全心全意依靠廣大教職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教職工代表大會能夠集中全校教職工的智慧和力量,在辦學中發揮重要作用。

    其次,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我國的憲法規定了人民當家作主以及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教育法和教師法對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教師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作了進一步規定。

    第三,加強和推進基層民主建設的需要。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是我們黨提出的奮斗目標。實現這一目標,最基礎的工作要從基層做起,重視和加強民主建設。實踐表明,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有領導有組織民主參與的渠道,促進了基層民主建設。

    第四,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是學校領導體制的組成部分。

    四、本次大會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黨的

    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切實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推進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堅持黨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改革創新,銳意進取,凝聚人心,匯聚民意,團結全校教職工,為實現學校“十三五”發展目標,加快建設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而努力奮斗。

    五、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我國《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師法》對“教代會”民主管理也作了明確規定。

    2011年12月8日國家教育部發布了《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明確 “教代會”的定位,科學界定“教代會”的職權,為新時期完善高校“教代會”制度,進一步推動 “教代會”制度建設進入全面發展階段,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據。

    六、“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什么?

    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教代會”的議題、決議或決定的形成,各類候選人的產生等,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決議或決定一經通過,各方面應當執行,任何人或組織未經“教代會”規定程序,無權擅自修改或否定。

    (二)少數服從多數。“教代會”的表決或選舉,應根據需要或采取舉手方式,或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到會代表、贊成票均須達到法定數方為有效。任何人或組織應當尊重表決或選舉結果。

    (三)平等權利和共同義務。“教代會”代表在“教代會”上都是平等的,均應享受應有權利、履行共同義務。代表可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就學校工作或“教代會”工作充分表達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任何人不應加以限制;代表應該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活動,沒有也不應該有特殊代表。

    (四)“教代會”代表表述意見和建議應站在學校改革、穩定、發展的大局立場上,正確處理學校整體利益和教職工個人利益的關系。要釋放正能量,傳遞好聲音,體現團結、穩定、鼓勁的主旋律。

    七、“教代會”代表占教職工總數的比例如何確定?

    根據河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原則上按以下比例確定:教職工百人以下的學校按30%左右比例確定;中等規模高等院校和規模較大的中等專業學校、中學,按10%左右比例確定;教職工5千人以上的學校,按5%-8%比例確定。

    八、“教代會”和“工代會”召開的組織規則是怎樣的?

    根據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教代會”和“工代會”每屆任期3年或5年,期滿應進行換屆選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和“工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和“工代會”。

    與會代表超過代表總數2/3,大會方為有效。會上的選舉和表決,須經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九、“教代會”和“工代會”有哪些職權?

    根據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河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工代會”的職權有:

    (一)審議和批準工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十、我校本次大會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一)聽取學校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工會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十三五”發展規劃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提案征集處理情況報告(書面);

    (五)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書面);

    (六)聽取工會經費審查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書面);

    (七)選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第七屆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通過“教代會”和“工代會”各專門委員會。

    十一、“教代會”和“工代會”代表如何產生?任期多長?須符合什么條件?
        “教代會”、“工代會”代表在黨組織的領導下以分工會為單位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并且是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工會會員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教代會”和“工代會”代表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立場堅定,同黨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熱愛教育事業,敬業愛校,關心學校的改革和發展,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中起骨干作用;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較強的政策水平、參政議政能力,能認真聽取并正確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參與民主管理;

    (四)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民主,密切聯系群眾,在教職工中有較高的威望。

    十二、“教代會”代表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根據國家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十三、“教代會”和“工代會”代表團的構成如何?其主要任務是什么?
        “教代會”和“工代會”代表團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教代會”和“工代會”代表,根據代表人數以各分工會聯合組織建立“教代會”和“工代會”代表團,推選正、副團長。團長、副團長一般由分工會主席擔任。
       “教代會”和“工代會”代表團的主要任務是:
        (一)“教代會”和“工代會”召開前,負責收集教職工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并及時向教代會”和“工代會”籌備工作委員會提案組轉送提案;
        (二)會議期間,組織本團“教代會”和“工代會”代表認真審議大會的各項方案,積極反映廣大教職工對學校重大決策的意見與建議,參與有關決策方案的起草,完成大會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和大會決議、決定,帶領教職工以實際行動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 

    十四、什么是“教代會”提案?

    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就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在廣泛征集教職工意見、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程序提交“教代會”討論、處理的合乎規范的意見和建議。

    十五、“教代會”提案工作有何意義?

    教代會”提案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直接、重要、有效的途徑。提案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尊重廣大教職工在學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民主,加強法制建設。認真征集代表提案,重視提案的審查、立案、督辦,廣開言路,群策群力,促進學校的改革、發展與穩定是“教代會”的一項重要工作。

    十六、學校有關規定對提案提出了哪些要求?

    學校關于征集提案的通知中對提案的要求有下列四條:

    (一)對提案人的要求是:提案須經“教代會”代表1人提出,2 名以上(含2名)代表附議;

    (二)對提案格式的要求是:必須是一事一案,必須包括提案題目、提案內容、具體建議三部份內容,可通過紙質或網上方式提出。紙質提案應在規范的提案表格上提出,要求字體工整,符合規范,允許另附頁補充,每位提案人都必須親自簽名;

    (三)對提案內容主題要求是: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言獻策;

    (四)以下內容不作為提案提出:

    ⑴涉及國家重要機密的;

    ⑵學校職權范圍之外的;

    ⑶教代會規定職權以外的;

    ⑷屬于學術研討的;

    ⑸舉報或揭發問題的;

    ⑹涉及民事糾紛或進入刑事、行政訴訟以及仲裁程序的;

    ⑺為代表個人或他人解決個別問題的。

    十七、怎樣進一步提高提案的質量?

    要提高提案質量,提案人需在下列五個方面加強努力:

    (一)認真學習研究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豐富法律法規知識;

    (二)深入學習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學習《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有關法規,不斷增強自己的主人翁意識、責任意識和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意識;

    (三)了解國際國內大事,緊跟高等教育的發展方向,了解學校改革發展的全局,不斷提高自己的大局意識和參政議政能力;

    (四)深入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第一線開展調查研究,征求教職工的意見,傾聽教職工的呼聲,為提案的撰寫積累豐富的第一手資料;

    (五)熟悉學校的有關規定,重視提高提案的寫作水平,力求做到提案格式規范、主題鮮明、內容完整、言之有據。

    十八、 “教代會”提案如何征集、辦理?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會”召開前,由“教代會”提案委員會(或小組)或工會發出征集提案通知全體教職工代表。

    2.教職工代表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員會。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須有兩人以上附議。

    (二)提案的審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小組)收到教職工代表提案后,應及時進行審查、登記分類、整理。內容相同的進行并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小組)經研究對提案進行立案。

    立案的原則是:

    (1)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屬于學校行政職權范圍內能處理的問題;

    (3)符合學校和廣大教職工實際且具有實際價值或作用;

    (4)對有爭議的提案,提交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立案。

    3.經審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寫提案處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應作為意見轉有關部門處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應提交學校黨委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確需教代會討論、決定的問題應列為大會議題。

    (三)提案的辦理

    1.提案工作委員會將提案處理表送交“教代會”籌委會。

    2.籌委會召開有關會議,將提案落實到承辦部門(或者個人)。

    3.承辦部門根據提案提出的問題制訂實施方案(定時間、定人、定任務)不能落實的說明原因。

    4.分管領導對承辦部門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

    5.承辦部門按實施方案進行落實。

    (四)提案的檢查與反饋

    1.工會和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2.提案辦理部門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見。

    3.提案工作委員會在“教代會”上報告本次“教代會”提案征集情況和上次“教代會”提案的落實情況。

     

    更新日期: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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